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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本贺与被告驻马店市佳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佳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234号宋本贺,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张楼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7710266432。被告驻马店市佳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自由街火车站向北100米。法定代表人陈双喜,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本贺诉被告驻马店市佳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原告宋本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宋本贺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