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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贺小军与王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军,王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144号原告:贺小军,农民。被告:王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小军与被告王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小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