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贺小军与王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军,王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144号原告:贺小军,农民。被告:王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小军与被告王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小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