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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吴双英与陈连祥、卢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双英,陈连祥,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终1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双英,女,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连祥,男,汉族,退休工人,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卢敏,女,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侠青,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双英因与被上诉人陈连祥、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静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阿润、代理审判员宋维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双英及被上诉人陈连祥、卢敏的委托代理人侠青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吴双英因认可一审判决,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双英在二审审理期间因认可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双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为4480元,由上诉人吴双英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480元,退回上诉人吴双英。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静超审 判 员  阿 润代理审判员  宋维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蕾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