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谭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272号原告谭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张伟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其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