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谭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272号原告谭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张伟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其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