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黄家安与宋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安,宋兴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民初962号原告:黄家安,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宋兴全,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黄家安与被告宋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家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兴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家安诉称:2015年9月11日,宋兴全向黄家安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息300元,宋兴全向黄家安出具一份借条,杨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宋兴全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因杨乐长期外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黄家安对杨乐放弃诉讼权利。请求判令宋兴全偿还黄家安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月利率20‰)。黄家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黄家安身份证复印件、宋兴全出具的借条原件。宋兴全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宋兴全向黄家安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率30‰,宋兴全向黄家安出具一份借条,杨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三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2016年3月22日黄家安以宋兴全未偿还其借款本息为由诉讼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本案中,黄家安与宋兴全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家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兴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家安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月利率20‰)。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兴全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连玉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