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鲁某某、廖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鲁某某,廖某某,周某某,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抗1号抗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某。申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系鲁某某之妻)。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又名周勇辉。申诉人鲁某某、廖某某与被申诉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岳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鲁某某、廖某某不服,向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申诉。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岳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鲁某某、廖某某的再审申请。鲁某某、廖某某仍不服,向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6年3月24日,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岳检民(行)监〔2015〕4306000003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何 蓓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刘景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