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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万英、黎玉兰等与三亚市海棠区海丰村民委员会第四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黎玉兰,李某2,三亚市海棠区海丰村民委员会第四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民初2767号原告李某1,男,1969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原告黎玉兰,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住三亚市。原告李某2,女,2001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女,黎族,住三亚市。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李某2父亲。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海丰村民委员会第四小组,住所地三亚市海棠区海丰村委会。负责人林思,该小组组长。原告李某1、黎玉兰、李某2诉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海丰村民委员会第四小组(以下简称”海丰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剑峰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黎玉兰,李某2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丰四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黎玉兰、李某2共同诉称:原告三人均为海丰四组村民,系独生子女家庭,并于2011年领取三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海丰四组于2014年1月6日、2015年1月10日、2016年1月5日按人口数分配上一年度年终集体收入款,发放标准分别为2000元/人、2300元/人、1100元/人,但海丰四组仅按家庭实际人口向原告发放上述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印发三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奖惩规定》通知的内容,区、镇在人口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经济福利、划分宅基地时,村集体应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故被告海丰四组应给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多发放一份份额,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海丰四组向原告支付独生子女补助款5400元。被告海丰四组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某1、黎玉兰系夫妻,李某2系李某1、黎玉兰的独生女,三人户口均落在被告海丰四组。2011年3月28日,三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李某1和黎玉兰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4年1月6日、2015年1月10日、2016年1月5日,海丰四组分别按2000元/人、2300元/人、1100元/人的标准分配上一年度年终集体收入。发放过程中海丰四组按照家庭实际人口向李某1一家四人(李某1、黎玉兰、李某2、李某1母亲钟���村)进行了分配。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海丰村委会2013年至2015年年终分配表、银行账户明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黎玉兰、李某2为被告海丰四组村民,系独生子女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以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之规定,故对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应享受相应奖励与优待,在按人口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分享集体福利时,应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奖励,故原告李某1、黎玉兰、李某2作为家庭成员,请求海丰四组按照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一人份额的标准支付2013年至2015年年终分配款共计5400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海丰村民委员会第四小组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1、黎玉兰、李某2支付集体分配款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海丰村民委员会第四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剑峰{文书日期}书记员  陈鸿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