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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永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700号罪犯黄永军,男,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黄永军等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685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的三部手机折抵赔偿款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黄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军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2015年1月6日因违反劳动现场行为规范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89685元已执行16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永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