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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金跃军与吴新军、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跃军,吴新军,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张庆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837号原告:金跃军。被告:吴新军。被告: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军,经理。被告:张庆吉。本院受理原告金跃军与被告吴新军、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张庆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吴新军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吴新军认为:吴新军的住所地在江西省,本案诉讼的标的额为511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吴新军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吴新军系对本案级别管辖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浙江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浙江省且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吴新军的住所地为江西省,诉讼标的额为5110万元,已超出本院作为浙江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限额,故本院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新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悦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 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