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7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洪万贵与卢传平、丁大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万贵,卢传平,丁大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初38号原告洪万贵。被告卢传平。被告丁大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万贵诉被告卢传平、丁大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万贵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540.00元,减半收取177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维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