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刑更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袁亚明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404号罪犯袁亚明,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16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亚明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袁亚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亚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得嘉奖7次;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得嘉奖7次)。在本次考核期内,该犯累计被扣4分,2014年5月25日因无故欠产被扣2分;2016年1月5日因中午私带物品回监舍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4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亚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亚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