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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东勤诉张永香、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勤,张永香,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36号申请人张东勤,男。被执行人张永香,女。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张东勤诉张永香、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红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东勤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郑一国位于湖滨区北堤路滨河花城3号楼1单元7层0702号房屋、开发区分陕路西1街坊47号楼3单元1层西户房屋作担保,本院已将该2套房屋查封。现申请人以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为由,要求解除查封的担保房屋。本院认为:张东勤诉张永香、香山红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张东勤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现张东勤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继续查封担保房屋已无必要。张东勤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郑一国位于湖滨区北堤路滨河花城3号楼1单元7层0702号房屋(三房权证字第14010007**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郑一国位于开发区分陕路西1街坊47号楼3单元1层西户房屋(三开房权字第044**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