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06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赖顺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服务(重庆)有限公司,赖顺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06201号原告家利物业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75305291-3。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特别授权),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顺法,男,香港居民,1970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服务(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顺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服务(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熊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詹睛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