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淑芳诉被告烟台瑞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芳,烟台瑞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932号原告:孙淑芳,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琪,莱阳市城厢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瑞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蔚蔚、陈丽娟,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芳诉被告烟台瑞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芳撤回对被告烟台瑞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淑芳负担。审判员 张明武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盛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