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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国章与丁云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章,丁云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222号原告:王国章,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图布呼镇。委托代理人:王海,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云亮,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苏市。委托代理人:朱秀娟,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章与被告丁云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章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云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章撤回对被告丁云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98元,减半收取2049元,由原告王国章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2049元)。审判员  史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