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姬中伟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中伟,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164号原告姬中伟,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502号。法定代表人李彤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雷,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职员,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中伟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中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中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中伟负担。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