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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毕振霞诉被告黄慧相邻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振霞,黄慧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82号原告毕振霞被告黄慧原告毕振霞诉被告黄慧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宋奕嬴、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弘雪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振霞、被告黄慧的委托代理人罗鑫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振霞诉称,原告于2008年居住于铁西区凌空二街的房屋,居住期间原告楼上也就是被告家在卫生间处漏水,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要求被告给原告修理好漏水房顶,并把自家漏水处做好防水、处理完好。被告黄慧辩称,从2008年至今与原告解决漏水问题多次,按原告要求一共做了3次防水,之后又找物业、开发公司与社区、居民委进行协商,给出的答案是老房子漏水原因很多,很难解决。原告家下水铁管在墙里,也可能是内部铁管老化造成的漏水,我家在铁管上方按原告要求做过防水,外表还包着柜,里面常年是干的,但是还是有漏水问题,怀疑是原告家铁管内部存在腐烂的现象。从2008年到2013年,我家无人居住,每次都是5楼漏水到我家再漏到原告家,我认为应该首要解决5楼漏水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因被告家中防水存在问题,导致原告家中经常渗水。双方就如何修理问题协商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因被告黄慧家防水未做好,造成原告毕振霞财产受损,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原告毕振霞提出的将被告家中防水做好的主张,被告黄慧表示可以做防水,但是需要原告提供方案,故根据原告毕振霞主张的漏水点,本院确定被告黄慧将家中厕所地面以及厕所外面(厨房)地面重新做防水。关于原告毕振霞要求将原告家中漏水房顶修好的主张,由于原告毕振霞已经自行修理完毕,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被告家中家厕所地面以及厕所外面(厨房)地面做防水;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黄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弘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