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曹金容、李红平与姚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金容,李红平,姚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民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金容。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平。委托代理人曹金容,系李红平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艳利。委托代理人田县荣,系姚艳利之舅。上诉人曹金容、李红平因与被上诉人姚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金容、上诉人李红平的委托代理人曹金容,被上诉人姚艳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县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姚艳利系李红平之兄李红兴的前妻。曹金容与李红平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8日,曹金容、李红平以开店资金周转为由从姚艳利处借款14000元,并向姚艳利出具了借条,写明“今借到姚艳利壹万肆仟元整(14000),曹金容,李红平,2010.3.8”。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姚艳利多次催要,曹金容、李红平均未归还。现姚艳利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曹金容、李红平归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审理中,姚艳利自愿放弃要求曹金容、李红平归还利息的诉请。另查明,姚艳利与李红兴于2013年3月14日离婚,离婚协议中对该笔借款未做约定。上述事实,有姚艳利、曹金容、李红平之陈述、曹金容、李红平书写的借条、离婚协议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曹金容、李红平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姚艳利处借款14000元,曹金容、李红平应依法依约向姚艳利归还借款,故对姚艳利要求曹金容、李红平归还借款14000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曹金容辩称该笔借款已经归还,仅提供证人孙秀琴、李红兴证言,无其余证据与之相互印证,故对曹金容该辩称依法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限曹金容、李红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姚艳利借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曹金容、李红平承担。宣判后,上诉人曹金容、李红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时,上诉人未收到被上诉人的起诉状,被上诉人也未提供本案借款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本案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二、本案借款属实,借款发生在姚艳利和李红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不是姚艳利的个人债务,借款发生后,在李红兴住院期间,二上诉人借给李红兴53000元,后在李红兴和李红平之母主持下,双方同意将借款14000元与53000元的部分债务抵消,李红兴和姚艳利尚欠二上诉人39000元,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灭失。综上,被上诉人与李红兴离婚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债务相互抵账后,尚欠上诉人夫妻二人39000元债务,此笔债务是被上诉人与李红兴婚续期间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基于上述事实,请贵院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姚艳利答辩称: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李红兴看病时,二上诉人未借款给李红兴53000元,不存在债务抵销和被上诉人尚欠二上诉人39000元的事实,如双方债务已经抵销,那么二上诉人应收回本案借条,再向被上诉人和李红兴主张债权。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本案借款是否已经清偿。针对这一争议焦点,上诉人提供李红兴的借条一张,证明李红兴因住院借二上诉人53000元,经双方同意二上诉人借姚艳利的14000元与此借款53000元中的14000元相抵销。被上诉人姚艳利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53000元不是二上诉人的,该53000元是李红兴买断工龄的钱,还有一部分为李红兴单位出借的1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李红兴所书写借条,李红兴本人未出庭作证,被上诉人姚艳利对此借条亦不予认可。本院对此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本案所涉14000元的债务与该借条书写的53000元的债务相互抵销的事实,故上诉人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于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曹金容、李红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晏 海审 判 员 邢维利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柴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