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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开省与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济先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省,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63号申请执行人陈开省,男,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兆源曲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陈程,女,1986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济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济先,男,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开省的申请,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陈开省与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济先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息至协议约定期限内给付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查控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8执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志国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宝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