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欧阳国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国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欧阳国东,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437。委托代理人林晓,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正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谢泽伟。委托代理人云美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欧阳国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5月11日,原告允许的驾驶员欧阳志伟驾驶属于原告所有的粤X×××××号奔驰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世友工业城对开的隧道时,遇见隧道积水,导致轿车死火,后欧阳志伟立即离开驾驶室并向被告报案,被告随即派出查勘员对现场查勘,并指导将车辆拖至修理厂进行修理。另,原告为该事故车辆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19120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车辆受损的状况及修复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980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1.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一次性赔付给原告欧阳国东车辆损失300000元,原告欧阳国东自愿放弃其它赔偿请求。该款项被告定于2016年5月18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卡号为62×××75);2.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欧阳国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原被告双方因本案而缴纳的鉴定费,由缴纳方各自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4890.20元,由原告欧阳国东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铁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