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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81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赵善安、朱恩辉、深圳市风之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陈晞曜,陈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赵善安,陈晞曜,陈九,朱恩辉,深圳市风之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813、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七楼。负责人苏建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善安,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晞曜,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九,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审被告:朱恩辉,户籍地址广东省遂溪县。原审被告:深圳市风之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路平山商业街4栋201。法定代表人郭国栋。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及海秀路交汇处熙龙湾花园(N23区)商业办公楼101B、2206-2209。法定代表人邵彦涛。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802、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二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二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案原审被告深圳市风之旅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二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