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民一终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应坚、李立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应坚,李立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一终字第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应坚,男,住连州市。委托代理人:吴宝民,广东新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成,男,住连州市。上诉人成应坚因与被上诉人李立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谢伟诚审 判 员 张廷青代理审判员 刘永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