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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孟发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发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2907号被告孟发云,男,汉族,1979年07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新形象店6号。法定代表人刘元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孟发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清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