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远成与自贡市沿滩区刘山乡回龙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成,自贡市沿滩区刘山乡回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385号原告刘远成,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谷潮,自贡市贡井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市沿滩区刘山乡回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刘山乡回龙村。负责人杨仲和,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成诉被告自贡市沿滩区刘山乡回龙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远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远成负担。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