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3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3423号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北路42号汉府雅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种秀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军,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凡凡,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伟钢,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徐州市泉山区人,现住徐州市铜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喻璐娜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权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