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金堂与徐丽红、燕长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堂,徐丽红,燕长河,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李金堂,男,生于1965年1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徐丽红,女,生于1977年10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颍川东路市。被告燕长河,男,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堂诉被告徐丽红、燕长河、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中,原告李金堂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堂撤回对被告徐丽红、燕长河、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923.5元,由原告李金堂承担。审 判 长 张世飙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