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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崇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791号罪犯孙崇华,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台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崇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崇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崇华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至2029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