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678号原告夏某,女,49岁。被告杨某,男,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无准确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夏某提供的地址信息不准确,法院寄出的传票无人接收,邮件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夏某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承担。审 判 员 张 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海俊书 记 员 尤庆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