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678号原告夏某,女,49岁。被告杨某,男,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无准确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夏某提供的地址信息不准确,法院寄出的传票无人接收,邮件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夏某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承担。审 判 员  张 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海俊书 记 员  尤庆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