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2596号赵桂兰申请执行宋国琴、宋国花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兰,宋国琴,宋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2596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女,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宋国军,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宋国琴,地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宋国花,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赵桂兰与被执行人宋国琴、宋国花赡养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4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国琴、宋国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桂兰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国琴、宋国花偿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在你社代发的一卡通补助款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