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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黄岱芬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身份证号码×××3623,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丹霞、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底,被告人黄某通过他人的介绍,从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丰胜”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一个网址(包括会员账户、密码),后在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碧霞庄中2幢705房的家中,接受参赌人员陈某某、邓某、郑某某(均作行政处罚)等多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后全部转手投注到该赌博网站,从中获取“返水”牟利。经查,从2015年2月2日至同年6月8日案发,被告人黄某接受参赌人员陈某某、邓某、郑某某投注“六合彩”外围码共计人民币约13.2万元。被告人黄某供述其从中获取“返水”人民币1万多元。同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李某某、张灿耿的供述及辨认、参赌人员邓某、陈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证人吴某、李某的证言、涉案通话记录清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拍照、涉案手机拍照、涉案银行卡拍照、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说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向国家预交罚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晓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