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葛国光、潘建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国光,潘建盈,吴美凤,吴胜东,葛国光,潘建盈,吴美凤,吴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国光,男,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建盈,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吴美凤,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吴胜东,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国光与被执行人潘建盈、吴美凤、吴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潘建盈所有的坐落于瓯北镇新桥村新华西路2幢401室(所有权证号02032086)的房产于2015年6月19日由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524号案件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本案的受理费5050元与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