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571号原告张某某,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刘某某在2016年2月2日终止妊娠,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在被告刘某某终止妊娠六个月内,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不得在此期间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海泉审判员 康利利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