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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卞某与崔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崔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7598号原告卞某,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崔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卞某诉被告崔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相识,于2013年4月20日生育一名女孩崔滢宣,日常生活中为了养育女孩支付奶粉款及其他生活费用。2015年1月23日被告崔某为我出具涉及内容为30000元奶粉的欠据一枚。此款经催要,被告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奶粉款30000元。被告崔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卞某与被告崔某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13年4月20日生育一名女孩崔滢宣。2015年1月23日原被告因抚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崔某给付原告卞某奶粉钱30000元,并由被告崔某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奶粉款30000元的欠据,应系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用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据约定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卞某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国军审判员梁永芳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张宇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