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白耀祖申请执行马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房屋产权手续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耀祖,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白耀祖,男,回族,1958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平,男,回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马平向申请人白耀祖支付赔偿款405613.6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9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马平名下有一套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民生街开发公司二号续建商品综合楼4640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107075,建筑面积:65.11平方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马平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民生街开发公司二号续建商品综合楼4640号房屋(产权证号:00107075,建筑面积:65.11平方米)产权手续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国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