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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温州中兴印业有限公司,吴绍年,王兰仙,王宝环,黄宝华,虞亦棒,陈启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吴绍年。被执行人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虞亦棒。被执行人温州中兴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启奔。被执行人吴绍年。被执行人王兰仙。被执行人王宝环。被执行人黄宝华。被执行人虞亦棒。被执行人陈启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温州中兴印业有限公司、吴绍年、王兰仙、王宝环、黄宝华、虞亦棒、陈启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温州中兴印业有限公司、吴绍年、王兰仙、王宝环、黄宝华、虞亦棒、陈启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318499.83元及逾期利息、复利;二、被执行人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温州中兴印业有限公司、吴绍年、王兰仙、王宝环、黄宝华、虞亦棒、陈启财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4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3123元,申请执行费46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温州中兴印业有限公司、吴绍年、王兰仙、王宝环、黄宝华、虞亦棒、陈启财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温州中兴印业有限公司等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吴绍年名下的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温州中兴印业有限公司、吴绍年、王兰仙、王宝环、黄宝华、虞亦棒、陈启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温州中兴印业有限公司、吴绍年、王兰仙、王宝环、黄宝华、虞亦棒、陈启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温州中兴印业有限公司、吴绍年、王兰仙、王宝环、黄宝华、虞亦棒、陈启财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