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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执字第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杰新与胡天龙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杰新,胡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执字第6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杰新,男。被执行人胡天龙,男。关于梁杰新与胡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胡天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45元。应根据申请人梁杰新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胡天龙办理了边控。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没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而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发出财产情况通知书后又没有提出异议,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恩法执字第6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