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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四平市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长春日月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长春日月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83号原告四平市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长春日月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日月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日月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四平市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杰审 判 员  周晓光代理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