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灵飞、徐发望等与保定市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飞,徐发望,王树华,陈东志,张利,曹红宇,侯喜建,王洁,韦春菊,张寇云,于秀兰,曹树新,陈淑芬,张爱红,孟庆时,何家龙,王建军,张红,张君,杨红雨,崔丽娟,侯二宝,保定市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灵飞。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发望。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树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东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利。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红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喜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洁。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韦春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寇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秀兰。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树新。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淑芬。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爱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庆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家龙。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军。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红。再审申请人诉讼代表人曹树新。再审申请人诉讼代表人徐发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闫保录,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市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张君。原审原告杨红雨。原审原告崔丽娟。原审原告侯二宝。再审申请人王灵飞等18人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市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风帆地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二终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灵飞等18人申请再审称:(一)一审适用程序错误。(二)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应认定与风帆地产公司之间成立预约合同。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一审程序问题不属于再审立案审查范围;风帆地产公司作出的风帆家园项目职工售房方案及贵宾通知书不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是希望风帆内部职工前来购买房屋的要约邀请,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并没有形成就基本条款达成一致的预约合同。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王灵飞等1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灵飞、徐发望、王树华、陈东志、张利、曹红宇、侯喜建、王洁、韦春菊、张寇云、于秀兰、曹树新、陈淑芬、张爱红、孟庆时、何家龙、王建军、张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代理审判员 苏欢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