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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慧林与阙卫刚、驻马店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林,阙卫刚,驻马店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02民初964号原告刘慧林,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阙卫刚,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黎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107国道与汝河路交叉口南500米。法定代表人阙卫刚,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杨、XX飞,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慧林与被告阙卫刚、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阙卫刚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9月1日和10月22日分别向原告刘慧林借款350000元和700000元,共计10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被告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借款担保人。借款后被告阙卫刚仅支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1050000元经催要至今未能返还。原告刘慧林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阙卫刚同意于2016年6月15日前返还原告刘慧林借款1050000元,在此之前的利息原告刘慧林自愿放弃;二、如被告阙卫刚在2016年6月15日前未能返还1050000元,阙卫刚同意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15日计至还清借款时止。三、被告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5元,由二被告负担。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