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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陆建中与蒋美娣、蒋晓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中,蒋美娣,蒋晓松,无锡市龙泽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1736号申请执行人陆建中,男,195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蒋美娣,女,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蒋晓松,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无锡市龙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八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蒋晓松,该公司经理。原告陆建中诉被告蒋美娣、蒋晓松、无锡市龙泽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0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1、蒋美娣、蒋晓松、无锡市龙泽服装有限公司结欠陆建中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律师费损失49600元。2、还款方式:蒋美娣、蒋晓松、无锡市龙泽服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前归还陆建中本金50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及并支付利息(以实际结欠的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49600元。3、诉讼费17400元(含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蒋美娣、蒋晓松、无锡市龙泽服装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陆建中垫付,蒋美娣、蒋晓松、无锡市龙泽服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该款直接给付陆建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蒋美娣名下的号牌为苏B×××××的汽车档案。查明登记在无锡市龙泽服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八路188号的房屋已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拍卖处置完毕。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无法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0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仲建洪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