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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136号案外人李博宁。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118号。法定代表人孙瑞林,该公司董事长(已故)。被执行人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118号。法定代表人孙瑞林,该公司董事长(已故)。被执行人孙瑞林,已故。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陕西省分行)与被��行人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麟公司)、孙家骏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4年4月29日和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陕证经字第00246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陕证执字第1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26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26号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瑞麟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瑞林大道的瑞麟君府相关涉案房产。案外人李博宁以查封的涉案房产有属其所有的房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李博宁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案外人李博宁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李博宁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