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宏昌与潍坊众柴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昌,潍坊众柴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98-1号原告刘宏昌,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潍坊众柴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南关街道大庄子村村委院内,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83053568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昌诉被告潍坊众柴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鲁******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刘宏昌所有的鲁******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告潍坊众柴动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健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