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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邱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邱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5474号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古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贵金,该公司经理。被告邱波。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邱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娟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