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兴民诉被告尚俊民、长武县兴达饭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兴民,尚俊民,长武县兴达饭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258号原告崔兴民,男,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尚俊民,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长武县兴达饭店。负责人尚俊民,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兴民诉被告尚俊民、长武县兴达饭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兴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崔兴民撤回对被告尚俊民、长武县兴达饭店的诉讼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兴民撤回对尚俊民、长武县兴达饭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本案诉讼费166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米学民审判员 刘录海审判员 杨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