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程涛与朱伯方、林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涛,朱伯方,林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92号原告:程涛。被告:朱伯方。被告:林茜。原告程涛为与被告朱伯方、林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涛以被告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涛负担。审 判 长 蒋德忠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