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艳红、黄海滨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艳红,黄海滨,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121号原告:袁艳红。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滨。第三人: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艳红与被告黄海滨、第三人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袁艳红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滕秀英审 判 员 郑勤俭人民陪审员 林松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汪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