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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艳红、黄海滨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艳红,黄海滨,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121号原告:袁艳红。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滨。第三人: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艳红与被告黄海滨、第三人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袁艳红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滕秀英审 判 员  郑勤俭人民陪审员  林松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汪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