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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福良与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良,王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0581号原告:赵福良。被告:王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良与被告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福良负担。审 判 长  楼 聪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