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与金洪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287号原告: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府前路北苑名门A区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302992-7。法定代表人:林成来。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少玉,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洪义,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洪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争议较大,被告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文光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