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进程与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程,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994号原告:王进程。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山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其。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金海路*号。法定代表人:谭步勇。原告王进程与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异议人认为,异议人和本案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认购行为,是响应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政策实施的,为更有利查明案件事实,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又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情况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解除认购协议,要求判令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认购资本50万元、预期收益9.5万元等,并要求判令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提供了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计划认购协议一份(0001701)、收款收据一份、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一份(均复印件)佐证自己的主张,“投资计划认购协议”第五条规定,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申请向甲方(即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为有效协议管辖。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我院辖区,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两被告与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均是独立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各自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将案件应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善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