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蓝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225号原告蓝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同被告杨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燕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百度“”